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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养狗违规处罚标准(兴化禁养犬)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6:22:22

导读:携犬出户时,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兴化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驱使或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电梯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大型、凶猛类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

  (五)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违规处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1、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由公安机关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携犬出户时,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养犬人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6、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标签: 泰州市  免疫  公安机关  公共场所  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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