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5:15:23
备注:
1)根据《关于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函》,2022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92元执行、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范围,仍按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55号)规定执行。今后若省级公布新的标准,再按新标准执行。
2)根据《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从2022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月。
4)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2022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
6)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1〕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规〔2021〕1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2〕95 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134号),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 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纺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3%。
7)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1.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7%费率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8)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2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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