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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不符合低保户的哪些情况可以举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1:56:52

导读:为了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取得实效,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或特困对象,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县民政局反映。

  如果您家庭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请如实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

  3.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

  6.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7.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平均实际生活水平。

  8.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9.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10.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11.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12.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额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13.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劳力的。

  1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标签: 家庭成员  家庭  住房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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