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1:02:56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规定的不再另行明确,遵照执行。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其相关操作事项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照“谁申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领材料的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申领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与补贴资金支付按自治区桂人社规〔2020〕2号文执行,其它所需佐证材料按本细则要求提供。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类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简称“证书”,下同)。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是指由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培训需要和市场需求认定的。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操作证的认定和补贴标准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执行。
第五条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向培训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在市本级城区(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按要求向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培训,并报市公共就业创服务中心备案。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
第六条开班培训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管,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进行监管,每个班次检查不得少于1次,建立督查制度并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此表为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作为参考。职业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七条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要求
(一)项目制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置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个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遵循相关规定。
(二)项目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根据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合同)确定该培训工种学时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创业培训培训的学时要求,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并达到学时要求。
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计算:均包含自治区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宣传、科普宣传、乡村振兴等学时在内,或自治区还有其它要求列入培训的事项一并计入培训学时。
第八条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培训协议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制培训范围和对象、项目制培训流程(标准职业培训、非标准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考核要求(主要为获取率、就业率)、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其它事项等五个要素。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获取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其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1.获取率=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
2.就业率=班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实际已就业人数÷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3.申领补贴标准:①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且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②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③获取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获取率达低于80%和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就业率佐证材料由申领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有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三个月以上税务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制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1.获取率=班次取得创业培训资格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2.申领补贴标准:获取率达90%以上(含9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获取率低于9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个人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由本人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领,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创业培训证书500元/人,取得专项能力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通过项目制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时申报,其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初级工(含创培训合格证书)6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及其它培训合格证书200元/人。
符合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2019年5月22日下发的《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2号)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后实现就业。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当年参加3次培训和就业推荐,本人当年仍没有就业愿意实现就业的,次年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申领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加强对职业培训后就业情况的跟踪指导。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20〕8号)规定“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3次的(含3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再提供补贴性培训或免费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公布,经公布的培训机构(学校)目录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学校)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与发放,严格按照2号文要求提供材料,并建立和完善好资金补贴发放台帐,享受补贴的人员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具体补助人数、金额、补贴标准等,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职业培训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容纠并举的原则,对在执行政策过程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培训班的补贴申领资格,并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
1.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培训过程和补贴资金申领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2.培训机构未按许可批准的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将项目制培训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或未经批准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4.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督查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监督监管队伍,可聘请培训业务骨干(或第三方人员)负责,培训督查监管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负责实施。督查所需费用,符合就业资金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的,经就业资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桂林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督查监管的人员,由城区人社部门确定后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其它县(市、区)由人社部门确定。督查监管人员费用补助标准,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白天按30元/1人·1次,晚上按50元/1人·1次,国家法定节日(含双休日)按120元/1人·1次。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电话回访制度,对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劵培训和“以工代训”人员培训,培训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回访。电话回访内容主要对本人培训意愿、培训质量、培训过程、培训后就业情况(就业工作单位、从事行业职业、工资福利收入)和被访人员做好详细登记。电话回访费用标准为1元/人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第九条:“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性等给予一定补助”从就业资金列支经费。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助标准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桂林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个补助20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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