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0:26:54
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件原件。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5、相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 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 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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