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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什么情况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韶关劳动监察)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3:35:44

导读: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标签: 工伤  伤残  劳动能力  鉴定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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