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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社保缴费比例(咸阳市社保缴费比例)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2:17:22

导读: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时,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时,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时,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参保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按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4.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

  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60%时[但单位整体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按照60%计算,超过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300%时,按照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补缴医疗保险费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最新工资收入为依据,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以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含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的,单位一次性缴清全年或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一)年缴费额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二)年缴费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至少缴清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工资发放部门或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新参保单位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清首次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灵活就业人员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或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含折算年限)满15年的,其退休人员身份经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或者按在职人员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一次性补缴费用者不划拨个人账户),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2012年9月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含折算年限)不满15年的,由用人单位按退休(退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4.2%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其中不建个人账户的困难企业退休(退职)职工按基本养老金的2.94%缴纳,也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者不划拨个人帐户,待缴费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原享受政策性破产和财政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待划转基金用完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只参加医疗保险单一险种的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其退休年龄以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其它条件和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相同。

  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

标签: 工资  年限  保险费  单位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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