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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咸阳市失业保险金几号发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2:07:08

导读: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满足一定条件仍可继续领取失业金,详见正文!

  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申领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放时间

  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注意事项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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