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7:12:05
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咸阳市2009年城市经济综合水平,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45元以下(含 345 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 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具备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
(2)低保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无自有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4 平方 米以下(含 14 平方米)。 四、保障方式 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 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资料
1、低保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咸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及其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 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 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 租 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4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 证。住房情况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2、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 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 书)及其复印件。
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来源和收入现状 证明。
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租 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4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 住房情况证明须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享有最低生 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并如实填写《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 两份。如上述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 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 面凭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受理时间从申请 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资料齐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张 榜公布;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初审意见,并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 认定后,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迅速向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接相关资料。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所有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 家庭,签注意见后随所有书面资料(附电子文档)报送市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本人。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 全部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申 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 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经由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 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 理由,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 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签注意见后的《咸阳市城区廉租 住房申请表》返回区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区住房保障部门要 做好建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 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社区调查的基础上,可再 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时,申请人及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登记家庭,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咸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从批准日当月起,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 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户按保障面积发放租赁补 贴;对有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与 保障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纳入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 一办理租赁补贴存折。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分发 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分发到社区,所在社区负责发放到户。 符合保障政策并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年 根据廉租住房建成情况,按照登记顺序和家庭困难情况实行 轮候,分批次给予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住房分配后,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每月由租住家庭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交纳租金。
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 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各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对已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核意见,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意,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继续享受廉租住 房保障。年度复核结果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 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周期为三年。三年 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给予相应处理。
1、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但 未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应调整租赁补贴 金额。
2、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经 审核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 保障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已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 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廉 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 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追回房屋租金差额,并 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 赁补贴,追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 方式,接受群众检举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调查取 证工作,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政策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 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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