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7:09:45
咸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份。如上述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 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受理时间从申请 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资料齐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 认定后,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迅速向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接相关资料。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所有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签注意见后随所有书面资料(附电子文档)报送市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本人。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 全部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 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经由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签注意见后的《咸阳市城区廉租 住房申请表》返回区住房保障部门一份。区住房保障部门要 做好建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 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社区调查的基础上,可再 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时,申请人及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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