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5:36:45
一般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企事业单位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1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累计最长期限:
租赁总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在线网站申请、申请接待电话:
报修热线:021-68389100
咨询热线:021-50591069(接听时间: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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