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1:30:26
参加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异地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待遇。其中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可报销16万元,同时超出报销部分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免缴费即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具体内容如下: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和医院急诊、儿科门诊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20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超过20元的部分按70%报销,最高报销9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一级医院,年起付线100元,报销85%;二级医院,年起付线200元,报销75%;三级医院,年起付线600元,报销65%。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或异地安置的,异地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5%。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儿童苯丙酮尿症)。
(四)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无须额外缴费即可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年度内居保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居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1000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05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费用报销比例70%。困难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异地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直接持卡(或码)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治疗的,急诊后不需要住院的,急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突发疾病急诊治疗需转为住院的诊疗费用,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持非直接结算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属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对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学籍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由所在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统一收集医疗费用结算有关材料,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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