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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待孕期女职工应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3 11:09:41

导读: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执行,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标签: 孕期  时间内  用人单位  时间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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