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7:55:43
机动车注销登记(报废)
《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四联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注意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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