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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养犬行为规范(泰安市禁养犬名录)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6:50:12

导读: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泰安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领;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主动避让路人, 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

  (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和病患者携带障疗辅助犬的,不受第一款限制。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犬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其他 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从外地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办理登记、免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标签: 养犬  场所  区域  人应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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