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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5:32:03

导读:学历本科(含)及以下300元/月,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为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学历本科(含)及以下300元/月,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为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季度发放,累计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期限为36个月。

  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在泰安市市区(含功能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3、在当地未享受各类人才购房、人才租房、人才安家等补贴或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

标签: 住房  阶段性  标准  人才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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