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6:25:39
一、凡来返任城区的非任城区(包含原任城区、原市中区、高新区、北湖区、兖州区,下同)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所在辖区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所有来返任城区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登记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武汉等)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除及时主动报告外,还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已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承租人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体温超过37.3度的,应立即向疾控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四、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任城区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济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疾控部门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发现有重点区域员工的,应电话通知先暂缓上班,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人,要立即与疾控部门联系。
五、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属地居委会报告。
六、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现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可通过山东省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自主登记有困难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在社区防疫点由社区民警或网格员帮助登记。
七、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企业等负有的主动申报责任,个人、单位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企业、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要第一时间报告疫情处置工作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严从重处罚。
八、广大人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来任城区人员或与重点疫区来任城区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报告任城区疾控中心6768119、6768166或拨打110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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