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4:21:06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济宁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 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进一步阶段性降低我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进一步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是多少?
2020年2月至6月,根据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
2020年2月降低1.5个百分点;2020年3月至6月降低2.5个百分点 (含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降低的1个百分点); 2020年7月至12月,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办理退休但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如何补缴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的,降低费率期间和降低费率期后按不同补缴费率分别核算: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先按降低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在降低费率期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仍不能补足十年的,再按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补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补缴。
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职工的各项医保待遇能否正常享受?
在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阶段性降低费率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
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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