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3:37:35
1.资助参保。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管委会给予全额资助。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门诊救助。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得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3.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我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今后将逐步降低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8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的原则,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最高救助限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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