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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济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0 10:07:11

导读:济宁居民医保报销可分为住院报销、门诊慢性报销、大病报销、其他报销,各类别报销比例不同。

  (一)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人员类别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基本医疗报销限额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成年人200500100080%70%55%15万元
学生及未成年人200500100085%75%60%15万元
扶贫对象10030050090%80%65%15万元
市内转诊转院:有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转入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无转诊转院证明的降低10%;国家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无转诊转院证明的降低20%。
市外转诊转院:城区内(任城、高新、太白湖、经开区)须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到市外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降低30%。

  (二)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病种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
普通居民扶贫对象普通居民扶贫对象普通居民扶贫对象
甲类5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不设起付线)2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不设起付线)70%80%7万元
乙类一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5千元
二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
三级医院45%三级医院55%
两种及以上甲类70%80%15万元
两种及以上乙类一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6千元
二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
三级医院45%三级医院55%
同时患甲、乙类70%80%7万5千元

  (三)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人员类别个人负担费用支付比例最高限额
普通居民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下--40万元
起付标准(含)-10万元60%
10万元(含)-20万元65%
20万元(含)-30万元70%
30万元(含)以上75%
扶贫对象起付标准(5000元)以下50%40万元
起付标准(含)-10万元65%
10万元(含)-30万元75%
30万元(含)以上85%

  (四)其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参保人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

标签: 万元  医院  医疗机构  比例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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