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0 06:03:51
济宁房产套数证明开具指南
一、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 号)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经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8〕65 号)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 1 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二、索要单位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开具部门
房产主管部门
三、开具指南
服务对象:本市缴存职工;
办理地点: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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