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0 03:49:06
一、邹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全面落实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9号)要求,由县级政府对低保、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及时将资金上解至相应账户,确保2021年年底全部完成大病保险资金清算。
二、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
(一)合理设定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情况,确定2022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与2021年相同,为1.2万元。
(二)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
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的通知》(济政发〔2021〕46号)文件要求,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中医药机构)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普遍提高10%,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00元。
(三)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
1.居民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8〕1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23号)文件的规定,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2.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8〕1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23号)文件的规定,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包括新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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