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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申请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0 03:24:14

导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外配电子处方在符合条件的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支付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己完成医师、药师信息维护等全量贯标工作的,可申请纳入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机构。

  (二)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协议期内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或未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协议的,并完成药店贯标、执业药师信息维护以及药品信息维护工作,注册执业药师至少1名;

  2.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3.确保平台流转药品目录与药店实际的药品供应能力相匹配,能够满足用药需求;

  4.建立药店流转药品进销存全流程监管机制,药品进销存必须使用同一套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3年。实现药店流转药品采购入库、销售出库、配送等数据留痕、可追溯。

  (三)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要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并签订协议,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详细政策: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签: 医保  药品  药店  医疗机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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