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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9 06:49:27

导读: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是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

  淄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

  提示:相关事项建议咨询人社局(0533-12333)

  温馨提示: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以上财政补助按上级规定执行,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区县(不含高青县)给予20%的补助,省、市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补足。

  2.缴费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标签: 养老保险  区县  参保  政府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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