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9:28:35
安丘关于逐步有序恢复公共交通和客运班车运营的通告
根据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自2020年3月1日起,逐步有序恢复客运班线车辆、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运班线。3月1日起,先行恢复安丘至潍坊客运班线车辆运营,逐步恢复市内城乡公交线路。其它县际以上客运班线视疫情防治和目的地客运站复工情况逐步恢复。恢复运营的县际客运班线实行站到站运输,严禁在三级以下客运站及中途临时站点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二、城区公交车。3月1日起,恢复运营6路、7路、9路、10路公交车和定制公交,其他路线陆续投入运营。
三、巡游出租车。全市292辆巡游出租车3月2日起逐步投入运营,区域为安丘市境内。
四、疫情防控期间乘车注意事项
(一) 乘坐公交车辆必须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工作,体温超过37.3℃的不得乘坐、乘客人数不能超过核载人数的50%,超员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劝导乘坐下一班车辆、乘客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尽量使用移动支付(如支付宝)和刷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乘车费。
(二) 乘坐县际客运班车必须实名制购票,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体温不能超过37.3℃,乘客人数不能超过核载人数的50%,听从安排保持安全距离就坐,中途不得随意上下车。车辆最后两排座位设为留观区,不得随意占用。必须佩戴口罩,未做个人防护的乘客不允许乘车。
(三) 乘坐巡游出租车必须佩戴口罩,配合驾驶员做好实名登记等工作,体温超过37.3℃的不得乘坐。乘客乘坐后排座位,尽量使用移动支付(如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乘车费。
(四) 乘客有以下情况的,不得乘坐公交、客运班车等交通工具。
①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②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③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④有聚集性发病情况的;
⑤有发热或其他可疑症状的;
⑥尚在疫情防控隔离观察期的。
疫情期间,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安全,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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