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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关于规范中小学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3:19:16

导读: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的通知》,对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进行规范。

  关于规范中小学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开学返校工作,根据当前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严格执行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118号、215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疫情处置领导小组30号文件基 础上,现对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流程规范如下:

  一、自感不适或检测异常的处置

  在校内任何场所,一旦自感不适或检测发现师生员工体 温≥37.3℃,应由所在场所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将异常人员 带至就近的临时留观点,为其佩戴一次性口罩(已佩戴的确 认佩戴规范),并在旁陪护安抚,同时报告学校疫情联络员 (一般为学校校医或分管校领导)。

  异常人员带离后,场所其他工作人员登记现场师生员工 个人信息(如果人员位置固定,也可以不用登记),提醒在 场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注意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减少人 员接触,注意观察自身状况,然后继续正常在校学习生活。没有接到排除信息前,有关现场人员不得离校。

  二、临时留观点的处置

  在临时留观点,一般由定点联系医院驻校医生或校医对 有异常情况的人员再次进行体温检测(应使用水银体温计检 测腋温)和简单询问,如果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 泻等症状,则启动应急处置;如有境外或省外重点疫区旅居 史或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的,应参照疑似病例处置,立即启 动应急处置。如果体温<37.3℃,由校医或定点联系医院驻校 医生根据实际,决定继续观察、返回恢复正常学习生活或启 动应急处置。

  三、转运与诊治

  启动应急处置后,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原则上由学校通 知120救护车到校,转运患病人员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 门诊进行诊治。患病人员是学生的要通知家长,中、高风险 地区不允许家长自驾运送,低风险地区可由家长自驾运送学 生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应在 做好个人防护后(二级防护,佩戴N95口罩、手套和工作服) ,随行赴医疗机构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

  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断排除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须由医院 提供诊断证明,症状消失(发热患者症状消失48小时后,呕 吐腹泻患者需症状消失72小时后)、身体痊愈再返校,严禁 带病返校。学校要及时将排除信息通知现场登记的师生员工 ,提醒其仍需做好个人防护和观察。

  师生被诊断为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的,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学校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教育部 门、当地疾控机构、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告知 患病人员家长(家属)。

  四、确诊后处置与善后处理

  在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疾控机构第一时 间进校指导学校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 确定集中医学隔离人员范围、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等工 作;公安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如需要集中隔 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为未成年学生的,学校要配合做好相关学 业辅导与心理安抚工作,其他善后处理可参照《山东省高等 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办法》。

  当地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对疫情处置的范围和扩散风 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停课、封校、停学以及复学等事宜。

  五、其他要求

  学校应在校门口、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等场所设 置临时留观点,其中教室、宿舍等场所每楼层至少设置1处。留观点需避开必经通道,相对远离师生集中活动场所。如多 人同时出现异常时,应各自单间隔离。

  疫情防控期间,以班级为单位管理,不得组织跨班级的 聚集性活动,师生学习生活轨迹相对固定。师生员工以家庭 为单位每日监测、上报健康状况、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 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快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 。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标签: 疫情  肺炎  领导小组  学校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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