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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个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指南 个税继续教育抵扣细则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4:02:10

导读:烟台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如何规定?需要哪些材料?不清楚的小伙伴请看这里了解。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范围、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指南

  一、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二、扣除对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所需材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四、扣除的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标签: 继续教育  学位  学历  职业资格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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