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6 04:45:54
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济人才办发 〔2019 〕 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济发〔2017 〕 16 号,以下简称 “人才新政 30 条”)、 《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济组发 〔2019 〕 17 号,以下简称 “双创 19 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二章 购房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一)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市人才办”,下同)认定的 A 、 B 、 C 、 D 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 TOP200 高校院所毕业博士研究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 (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
制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补贴条件。第三条第 (一)款高层次人才家庭 (申请人、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子女,下同)申请购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
2.2017 年 5 月 (含) “人才新政 30 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3. 至购房之日 3 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条件。第三条(二)(三) (四)款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家庭申请购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
2. 企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 (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2019 年 9 月 (含) “双创 19 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且距毕业之日不超过 5 年;
4. 至购房之日 3 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标准。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一) A 类人才 (含在我市承担国家 (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 “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B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100 万元; C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70 万元; D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 ,最高 40 万元。
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应当按照购房时的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
购房补贴分 3 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 40% ,第 2 年、第 3 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 30% 。
(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度分别为 15 万、 10 万。
第七条 资金来源。 D 类及以上人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照 50% 比例承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及审核确认
第八条 申报时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才办对人才安居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当年集中受理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的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单位注册及申报。人才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单位账号注册申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企业在济纳税情况、事业单位性质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的在线注册单位账号。单位注册后,申请人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填写申报信息及个人承诺书、授权书,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一) D 类及以上人才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二)全日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2. 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 《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人填报信息时,应对所购住房的备案合同签约价款、契税计税依据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审核。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婚姻、人才分类认定结果、学历学位、社保缴纳、家庭住房、契税缴纳、所购住房网签合同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比对不成功的进行人工核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通过的,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
申请家庭住房核对与市不动产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征收拆迁信息、房改信息、公有住房信息、城中村安置住房信息等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第十一条 批准。核准通过的人才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网等有关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办批准公布。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发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人才购房补贴原则上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核发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确认的“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计划表”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需求,将购房补贴资金编入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核定的上一年度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区 (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拨付要求。 D 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 2-3 年购房补贴,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请单位对人才在济工作情况进行确认后予以发放。
购房补贴领取期间,申请人就职单位变更且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当前就职单位提交在济任职证明后,继续核发后续补贴资金;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第十五条 及时报告。 D 类及以上人才在济期间,如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申报人才变动情况。对于已离济的人才,停止发放后续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前,人才所在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 政策调换。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正在享受或已享受租房补贴 (包含租赁住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硕博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正在承租公有住房,享受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退出现有住房后,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均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
在享受购房补贴过程中,人才分类认定调整进阶的,购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列入信用济南征信平台, 5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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