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6 03:48:58
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 “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以下简称 “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 (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二)初审。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认。
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以及未执行劳动合同期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
各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五)抽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在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到 “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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