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6 03:05:48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可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5.80岁以上老人患疾病需连续住院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温馨提示: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参保人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时间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等参照住院标准执行,视为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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