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6:15:3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如果职工同意提前上班,那么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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