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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产假新规过渡期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6:07:12

导读: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9月28日(含)之前已经休完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

  一、产假新规过渡期规定

  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188天,护理假延长至30天。

  9月28日(含)之前已经休完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有生育保险的女性生育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没有生育保险的女性可用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但是只能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标签: 产假  生育保险  男方  职工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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