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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九江市人才管理中心)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5:50:24

导读: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进一步放宽学历条件。

标签: 集体户  人才流动  服务中心  的人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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