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4:26:02
目前九江市推行的《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应在《九江市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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