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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爱民保”特别约定事项(湖南爱民保139元)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8:45:42

导读:“湖南爱民保”有部分事项属于特别约定事项,其中涉及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被保险人既往症、异地就医、就医时间与保险期间。

  “湖南爱民保”特别约定事项

  1.关于“湖南爱民保”(以下简称“本产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

  对于符合湖南省各市州(含省本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先通过湖南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被保险人不再享受湖南省各市州(含省本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关于被保险人既往症¹¹的约定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2021年12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投保的生效日2022年01月01日0时)已罹患以下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疾病产生的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湖南省各市州(含省本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并扣除保险责任对应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照非约定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的40%赔付。

  3.关于异地就医的约定

  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备案或常住(驻)异地备案的被保险人,在湖南省外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经湖南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属于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产品保障方案对应的赔付比例的80%进行赔付。对于未经转诊备案或转诊备案手续不符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关于就医时间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责任期间以被保险人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4.1.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指一次出入院结算),在本产品保单生效之日前入院,在本产品保单生效当日及之后出院的,对于实际发生的不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2.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在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入院,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后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标签: 被保险人  湖南省  基本医疗保险  责任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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