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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条件(衡阳落户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7:31:31

导读:衡阳市公安局2016年6月8日发布了《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对衡阳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条件进行了明确。

  衡阳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其他情形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标签: 农村  原籍  户口  地区  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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