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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公租房配租管理 衡南县廉租房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1:58:35

导读: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衡南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相关配租管理细则请见正文。

  衡南县公租房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区管理。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乡镇就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因家庭成员入学、就医、就业等原因,或户籍所在乡镇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由对象家庭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剂到其他有房源的乡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三、 配租方案公布后,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侯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伤残军人家庭、重疾重残家庭、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优待家庭以及重点工程拆迁户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五、对复审通过的轮侯对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通过抽签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

  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过程、结果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配租对象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在15日内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签,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九、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缴租赁保证金。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一般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核减,按廉租标准收取租金。外来务工人员年收入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其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中代为扣缴租金,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拒绝缴纳租赁保证金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标签: 住房  租金  对象  主管部门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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