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11:13:25
宛城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始。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是,今年宛城区取消了一年只开展两次集中鉴定的限制,参保居民、参保职工可以随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慢性病鉴定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将即时受理。今后,宛城区的参保居民、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将更加便捷。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具体有哪些?
参保居民和参保职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略有不同。按照《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体检项目、鉴定及定额标准》文件规定,我市暂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19个,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15个。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共计19种,具体鉴定、支付标准见附件:点击查看):
(1)恶性肿瘤;(2)异体器官移植,(3)肺结核;(4)精神病;(5)丙肝;(6)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类风湿性关节炎;(9)Ⅱ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10)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11)肾病综合症;(12)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13)冠心病(非隐匿型);(1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15)强直性脊柱炎;(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7)肺心病;(18)癫痫;(19)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共计15种,具体鉴定、支付标准见附件:点击查看):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异体器官移植;(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5)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6)肝硬化(肝化失代偿期);(7)心肌梗塞型冠心病;(8)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9)类风湿性关节炎;(10)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11)精神分裂症;(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肺结核;(15)丙型肝炎。
二、哪些医院可以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
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宛城区中医院以及宛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均可受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宛城区城乡居民可就近选择上述医院申请。宛城区城镇职工可直接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
三、申请门诊慢性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城乡居民医保。在乡镇的参保居民请到参保地所在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两年以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检查治疗的相关病史资料(住院资料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章),经卫生院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留存;在城区参保(居住)的居民可到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宛城区中医院或者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流程同上。如果相关病史材料不全的,需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善病史材料,费用自理。
(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请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取并填写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两年以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检查治疗的相关病史资料(住院资料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章),经市二院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留存。如果相关病史材料不全的,需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善病史材料,费用自理。
四、具体鉴定流程是什么?
对于参保居民、参保职工来说,仅需向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齐全的材料。其余的材料上报、专家审核、资料领回、信息录入等流程均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完成。
五、怎样知道鉴定是通过还是未通过?
对于通过鉴定的参保居民和参保职工,各定点医疗机构会于资料提交的次月10日之前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可在资料提交的次月10日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人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到递交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查询鉴定结果。通过鉴定的人员还需提供一寸照片一张,填写并领取慢性病卡,慢性病卡加盖鉴定机构医保专用章有效。对于未通过鉴定的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将退回申请资料,并填写告知单,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六、门诊慢性病可享受什么补助?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方面,以“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为例,参保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并发症治疗或必要的检查时,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0元(详情请见附件:城乡居民;城镇职工)。
符合本次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城乡居民,经鉴定通过后,按照《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设起付标准,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以“Ⅱ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为例,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治疗,每月可享受最高200元的限额支付补助(详情请见附件)。
七、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到期了怎么办?
按照上级政策,目前门诊慢性病仍实行限期管理,根据病种不同,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比如城乡居民医保中肺结核的有效期为八个月,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等慢性病的有效期则为三年。在参保居民、参保职工慢性病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复审,对正常用药且药症相符者,延期三年;如果发现用药不规范或终止治疗用药三个月以上者,将暂停待遇享受,特殊情况应提供材料,重新鉴定符合后方能享受。
八、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
(一)参保居民请联系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0377-63263360
宛城区中医院:0377-62233556
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77-63286126
东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77-83997105
汉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77-63267726
仲景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77-63056818
五里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77-63116307
红泥湾镇卫生院:0377-60569120
黄台岗镇卫生院:0377-63639788
溧河乡卫生院:0377-60209789
瓦店镇卫生院:0377-63681127
金华镇卫生院:0377-63935519
汉冢乡卫生院:0377-63963069
茶庵乡卫生院:0377-63985552
高庙镇卫生院:0377-63995120
(二)参保职工请联系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0377-6160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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