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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不予支付情形

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8:37:17

导读:参保居民根据医生出具的诊断,所患疾病为相应门诊慢性病病种,且病情符合《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所列病种条件和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性病,同时也有不予支付情形。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

  1.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范围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

  2.超出病种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3.不属于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

  4.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5.超过正常剂量、用量的药品费;

  6.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

  7.传抄方、秘方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标签: 医疗费  慢性病  门诊  发生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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