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4:38:44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登记站会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原居住证证件上签注居住地住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等信息。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许昌市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应当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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