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5:38:10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有效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特修订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未婚青年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车辆限一辆,购买价格不超十万。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无个体工商注册。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4)达到退休年龄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将法定赡养人家庭条件合并审核,符合申购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不得申请;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需满2年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两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二、以下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计算为原住房面积,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后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2.对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车辆过户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三、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审核其父母家庭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需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洛房政〔2019〕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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