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2:31:43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区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对本地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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