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03:35:21
肇庆生育保险是可以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的,如果没有在医院联网结算,而是先垫付,需要进行相应报销,具体报销金额需要根据实际项目及可报销项目进行。以下部分报销标准可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以下内容为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生育津贴)
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参保人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项目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000元;
剖宫产、多胞胎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证或自身疾病的,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进行结算。
一、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条件的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项目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放官内节育器:200元/例:
2.取官内节育器:60元/例;
3.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官):250元/例;
4.人工流产术(钳刮术): 350 元/例;
5.中期妊娠引产术: 1000元/例;
6.药物流产: 350 元/例;
7.皮下埋植术: 312元/例;
8.输卵管结扎术: 680元/例;
9.输精管结扎术: 200元/例;
10.输卵管复通术: 4000元/例;
11.输精管复通术: 3100元/例。
以上标准,主要包含诊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其中床位费标准按职工医保限额支付。参保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上述支付标准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职工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具体结算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标准。
按照《肇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见附件)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妊娠期间的医疗服务规范,为参保人优先选择常规项目,再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的费用结算实行定额结算,超出规定标准费用由参保人负担。职工医保基金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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