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2:57:42
一、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技员,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特殊原因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技员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
二、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三、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技员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技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技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技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技员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农技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市、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技员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市、区)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技员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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