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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邯郸限行最新消息(邯郸限行2021年最新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2:38:35

导读:邯郸2021年一整年都限行,按照“京津冀一体化”的原则,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北京同步进行轮换,待尾号限行数字轮换时,将提前10天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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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不断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市政府决定,在邯郸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继续实行机动车尾号常态化轮流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根据邯郸市交通道路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限行范围

  (一)市主城区(含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区域: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二)各县(市、区)城区限行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

  2、限行时间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每日限行时间:7:00—20:00。

  (三)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

  3、限行措施

  (一)限行期间,常态化执行机动车号牌号码尾号每天限行两个数字的交通管理措施(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按照“京津冀一体化”的原则,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北京同步进行轮换,待尾号限行数字轮换时,将提前10天予以公布。各县(市、区)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市主城区保持一致,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尾号限行限制。

  当前常态化限行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 、5和0、1和6、2和7 、3和8;2021年1月4日开始参照北京同步轮换,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尾号调整为:3和8、4和9 、5和0、1和6、2和7 。

  (二)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车辆;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品运输车辆,经市大气办审批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限行期间,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号措施。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电子抓拍或现场处罚的方式,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限行期间,邯郸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分别为不同限行区域,当日同一限行区域处罚间隔为3小时,限行车辆驶入不同限行区域或3小时后仍在同一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当日将会被连续处罚。

  往期内容:

为减轻交通拥堵,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我市恢复执行机动车每天限行两个尾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邯郸限行规定包括外地车辆。

  一、限行时间

  工作日 7:00-20: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范围

  市主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区域: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包括外地牌车辆。

  三、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限行规定

  1.主城区低排放控制区限行的范围

  (1)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

  (2)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范围。

  2.低排放控制区限行车辆类型和区域、路段

  (1)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限制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邯大公路滏河大街至东环南延线路段、中华大街永年界至成峰公路段、邯武快速路西环路至永峰路口路段。

  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以及车辆登记住址为主城区范围内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使用柴油燃料)和使用其他燃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排放标准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其他限行货运车辆,确需驶入低排放控制区和限行路段的,到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其他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通过“邯郸交巡警”APP网上办理临时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2)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禁止驶入低排放控制区。

  3.绕行路线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为辅”的原则,建议黄牌货运车辆绕行以下路线:

  (1)绕行高速公路

  ①经G309国道:东来车辆通过肥乡连接线从青兰高速(G22)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西来车辆从青兰高速邯郸西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②经G107国道:北来车辆经永年区东环路转入洺李公路(S036省道),从京港澳高速永年站上高速,通过绕城高速转换;南来车辆通过成峰公路(S315省道)至绕城高速林峰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③经邯临公路(S311省道):东北部过境货车通过永年广府旅游公路从青兰高速邯郸东站上绕城高速转换。

  ④经邯大公路(S313省道):东南部过境货车从京港澳高速邯郸南站往南上绕城高速转换。

  (2)绕行国省道公路

  过境黄牌货运车辆可自行选择绕行G107国道、G309国道,永峰公路、成峰公路、洺李公路、定魏公路、邯大公路、邯临公路等外围国省道路绕行邯郸市主城区。

  四、微型和轻型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微型和轻型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

  1.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1)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2)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范围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

  2.通行证的办理

  (1)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且车辆登记住址为主城区范围内的微型、轻型货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办理通行证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2)属于国家规定的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登记住址为邯郸市的(冀D号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通行证管理办公室办理通行证件,适度放宽通行时间和范围,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对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车辆范围的,可优先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3)其他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微型、轻型货车,确需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通过“邯郸交巡警”APP网上办理临时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五、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限行规定

  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含本路)以北、西环路(含本路)以东、北环路(含本路)以南及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范围内,除节假日以外,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驶入。

  六、未加装DPF装置的国三柴油车辆限行规定

  所有未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包括核载4.5吨以上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客运车、校车、渣土车、商砼车、邮政运输车、市容环卫用车)禁止在绕城高速区域内通行,市主城区范围实施通行证管理。

  摩托车限行规定

  1.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1)主城区东环路(含北环路至东环南延立交桥下,不含东环南延立交桥至邯大线)以西、南环路(不含本路)以北、西环路(不含本路)以东、北环路(不含本路)以南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驶入。

  (2)东环路以东区域: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驶入。

  2.通行证的办理

  摩托车所有人驾驶证签注住址、车辆登记住址均在市主城区限行范围内,且摩托车号牌为邯郸本地(冀D号牌)的,在避开联纺路、人民路、陵园路(雪驰路)、中华大街、光明大街、滏东大街六条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前提下,按照就近进出的原则,到辖区交巡警大队(丛台一大队、邯山一大队、复兴一大队、高开一大队)办理通行证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八、汽油、电动三轮车限行规定

  主城区东柳大街(含本路)以西、学院北路(含本路)以北、铁西大街(含本路)以东、联纺路(含本路)以南范围内禁止汽油、电动三轮车(代步车、邮政、快递、送水车除外)通行,限行时间为:主干道(附后)7:00—20:00;次干道、小街巷7:00—9:00,11:00—15:00,17:00—20:00,其它时间允许通行。

  九、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一)主城区内公交车必须遵循按序、单排等规定在公交停靠站点停靠,有港湾式停靠站的必须进港湾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在设有出租车招停点的路段,出租车在招停点要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待客,严禁在主干道路段或路口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严禁逆向调头揽客。

  (三)长途客运车辆、各单位中型以上运送本单位人员上下班的客运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须经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同意,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慢行揽客和私设站点。

  十、电动四轮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二)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以上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十一、电动车及行人管理规定

  (一)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离的道路应靠右侧行驶,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驾驶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2.服从交巡警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3.驾驶电动车行经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遇上下学高峰期时应注意过街行人,减速慢行。

  (三)行人要按照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行人过马路要行走人行横道,有行人过街天桥的,要走过街天桥,禁止随意横穿马路和翻越护栏。违反规定的,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将采取教育处罚、违法行为曝光等措施。

  十二、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时间、指示方向规范停放,严禁在公园、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学校门前上下学时间段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按照标志标线要求有序规范停放,服从指挥引导。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经注册备案的校车可以在市区公交专用道内行驶,校车行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指挥,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学生。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的工作要求,禁止限行机动车辆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品运输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进行现场处罚或电子抓拍。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各类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主动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主动避让。同时,机动车在通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周边道路时禁止鸣喇叭,要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注意观察,礼让学生优先通行。

  (四)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队确需在主城区道路上通行时,须按公安局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公安局交巡警部门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重大案件、事件的妥善处置,可依法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通行、左转、右转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六)主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及商场不准随意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有关部门和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十四、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城区23条主干道名称:1.中华大街;2.人民路;3.滏东大街;4.滏河大街;5.陵园路;6.联纺路;7.铁西大街;8.渚河路;9.学院北路;10.农林路;11.浴新大街;12.东柳大街;13.光明大街;14.陵西大街;15.和平路;16.丛台路;17.秦皇大道;18.世纪大街;19.东环路;20.赵都路;21.建设大街;22.光华大街;23.前进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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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最大限度发挥道路的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优化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现将部分道路交通组织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部分交叉口实施机动车限制行驶方向的措施(公交车、载客出租车除外)

  (一)7:30—8:30,17:00—19:30时间段:

  丛台路禁止左转弯驶入中煤社区、中煤社区南门出门禁止左转;中华大街青年路交叉口南口、北口禁止左转;铁西大街禁止左转弯驶入铁路大院、铁路大院出门禁止左转;邯钢路铁西大街交叉口西口禁止左转、邯钢路铁西大街交叉口南口禁止直行;光明大街水厂路交叉口南口禁止左转、北口禁止右转;通达街人民路交叉口南口右转机动车驶入人民路后,禁止在滏东大街交叉口左转通行;渚河路惠文街交叉口南口、东口禁止左转。

  (二)7:00—20:00时间段:

  中华大街丛台路交叉口东口、西口禁止左转;光明大街人民路交叉口南口、北口禁止左转;曙光街人民路交叉口东口、西口禁止左转;曙光街中华巷交叉口西口禁止左转;光明大街水院北路交叉口南口禁止左转、东口禁止直行。

  (三)7:00—20:00人民路浴新大街南绕道交叉口南口禁止直行和左转(含公交车、载客出租车)。

  二、友谊路(世纪大街至东环路段)机动车7:30—8:30由东向西单向行驶。

  三、在部分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单行线(公交车除外)。

  (一)16:30—18:30单向行驶的道路:

  轴北路由西向东单向行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7:00—20:00单向行驶的道路:

  贸易路(浴新大街至中华大街段)由西向东单向行驶;劳动路(陵东街至浴新大街)由东向西单向行驶;中华巷(滏河大街至曙光街、绿化街至中华大街)由西向东单向行驶;怀幼街由西向东单向行驶;陵后街由西向东单向行驶;和平路(陵东街至浴新大街段)由东向西单向行驶;向阳路(滏河大街至中华大街段)由东向西单向行驶;小河路由西向东单向行驶;朝阳路(郝庄巷至滏河大街段)由西向东单向行驶;环城西路由东向西单向行驶;市府南路由东向西单向行驶;展览路(光明大街至滏河大街段)由西向东单向行驶;望岭路(滏河大街至光明大街段)由东向西单向行驶;望岭北路由东向西单向行驶;先锋路(建设大街至学军街段)由东向西单向行驶;黎明街(陵园路至朝阳路段)由南向北单向行驶;绿化街(陵园路至和平路段)由南向北单向行驶;利民街由南向北单向通行;土山街(和平路至小河路段)由南向北单向通行;太平沟街由北向南单向行驶;胜利街由南向北单向行驶;东风街由南向北单向行驶;明怡街(南环路至学院北路段)由南向北单向行驶;学军街(先锋路至八一路段)由南向北单向行驶;军营路(铁西大街至省冶建医院门前)由东向西单向行驶。

  四、市区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使用时间为7:00-9:00和17:00-19:30。除上述时段外,准许其他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对实施借道左转措施的交叉口,机动车按如下通行规则行驶:

  1.等候借道左转车辆应按照借道信号灯指示通行,在进口处依次排队等候进入借道车道,不得穿插、抢行。进入借道车道后,交叉口左转弯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通行。

  2.交叉口左转弯信号灯绿灯亮时,同一进口的直行车辆应当进入直行待行区待行。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直行通行。

  3.借道左转车辆开始通行后,如遇交叉口左转信号灯变红灯,应在安全前提下尽快通过交叉口。如无法保证安全通过交叉口,应停车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视学校周边具体交通情况的变化,上下学期间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采取单向通行或限制通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宣传告知。法定节假日和假期(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不限行。

  七、主城区建成区道路局部非机动车道,视情况允许非机动车双向通行,非机动车应依次排队行驶。

  八、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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