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9:13:14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退房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退房办理(已交房入住)
二、受理单位:
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1、结清贷款相关凭证(若有办理贷款未结清的,应先去银行撤销贷款并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未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无须提供;
2、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3、房号单、购房发票等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各一份(属离婚的还需提供载明该套保障房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书复印件一份);
5、物业单位出具的《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家庭清空房屋后自行前往物业服务处移交房屋并由物业单位出具《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
2、年满18周岁的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前往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退房申请,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退房材料后,核查原购房款缴交情况并办理退房协议审批;
4、退房审批完成后,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家庭签订退房回购协议;并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变更产权;
5、完成撤销合同备案/变更产权后,申请家庭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退款申请材料,申请资料包括:已撤备案/产权变更相关凭证、完成户口迁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接到申请家庭退款申请材料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发起退款审批,完成退款审批后根据资金到账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款;
7、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家庭办理后续退房款领取手续。
六、特别提醒
属于2019年后配售的销售类保障性住房购房户申请退房的,到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一楼服务大厅提交退房申请,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具体咨询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七、咨询电话:96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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