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8:02:15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现就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瑞安市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及时间
瑞安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申报2020年度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申报标准应根据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确定,精确到元。根据规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工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提高申报率,2020年度缴费工资采取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方式一:网上申报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登陆温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到所属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后,再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方式二:窗口申报
暂未能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的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5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所属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申报。
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1、各参保单位在2020年1月1日(含)后办理的新增、再参保、转入等人员,不属于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2、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逾期未申报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职工2020年6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3、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
各参保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再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职工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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