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5:46:41
2020年温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202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1740元,其中个人缴费580元,财政补助1160元。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0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待遇标准
1、门诊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内门诊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 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共同负担: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住院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设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3、大病保险待遇
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实行分段报销。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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