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12:11:40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四十四条毕业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机构
鹿城区各公安派出所
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1.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需报县机公安机关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89990135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88226110或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899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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