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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非机动车道路营运管理规定(温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1:00:13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非机动车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与应用对第二条第二款的运输工具作出明确解释:“本条规定之所以强调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其立法目的是要明确以拖拉机、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等从事道路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标签: 道路运输  本条例  道路  客运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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